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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正式发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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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安部 宁夏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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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2018〕938号 

关于印发《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涉毒人员毛发样本的检测工作,全面推广毛发检毒技术的实战应用,提升公安机关排查管控吸毒人员的能力,公安部制定了《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确保毛发样本提取、保存、送检和检测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各地在执行《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禁毒局。


                                                       公  安  部       

 2018年10月31日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毛发样本检测在办理涉毒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毛发样本检测,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毛发样本(头发)进行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提取毛发样本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一次性手套,使用医用剪刀或者锯齿剪刀紧贴被提取人员头皮表面剪取头顶后部(如头顶后部无法提取到足够头发的,可选择离该部位最近的头部部位)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长于3厘米的头发,需从发根端截取3厘米。


第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第五条 毛发提取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记载被提取人姓名、被提取人居民身份号码、提取毛发种类、提取地点、提取单位、提取人员、提取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提取不同人员毛发的,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包装,统一编号,并及时清理采样过程中提取器材上的残留物,确保样本不被交叉污染。


第七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置于室温、避光、干燥、通风、洁净的环境中保存,不得和缴获的毒品在同一房间内保存。疑似有传染性疾病等危险性的样本应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八条 对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检测或者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毛发样本中O6-单乙酰吗啡、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可卡因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5纳克/毫克;苯甲酰爱康宁和四氢大麻酚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05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


第十条 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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