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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的指导意见

冀农发〔2020〕52号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的审批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一)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小组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公示。村民小组应当将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4.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自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5.审查结果上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在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二、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
1.初步审核。乡镇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现场勘查。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3.审查及审批。乡镇农业农村相关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管理单位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乡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归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宅基地批后管理
(一)批放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二)竣工验收。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开放端口、数据拷贝、系统对接等方式,共享宅基地审批与监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数据,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充实人员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要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宅基地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鼓励各地优先利用现有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确需新增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议。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新增建房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各地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参照本指导意见、农经发〔2019〕6号文件附件表单,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巡查执法。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空心村治理、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等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中处理。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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