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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燃专稿】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诉讼为什么一打就打到最高院?

2016-08-30 赵洪升 讯腾博燃资讯

  当燃气企业之间以及燃气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因特许经营权问题产生争端且无法调和时,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救济手段。由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通常会有案件标的额大、案件结果对涉案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和供应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等特点,因此涉及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的诉讼案件很容易从中院打到高院,甚至到最高院,直至竭尽可用的所有诉讼程序为止。下面我们来看看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中诉讼程序的特点。


一、按照案情复杂程度、影响大小划分,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案件一审程序往往从中院开始

  对于燃气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权之争,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由辖区内中院直接审理第一审案件。而在政府作为被告方的行政诉讼当中,由于燃气特许经营权通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或授权授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且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

  鉴于上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一审诉讼很可能从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而因案件牵涉利益重大,一审当中败诉一方基本上都会提起上诉,二审则相应上升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由于燃气特许经营权问题往往与授权政府有直接关系,因此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尤其是燃气企业来说,诉讼程序脱离授权政府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也较为公平。


二、按照案件标的额划分,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轻易可到中院一审,重大标的案件可到高院一审

  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往往涉及投资建设的燃气管网资产、燃气销售和配套工程损失等,因此涉案标的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国内各地区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分为四个档次: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地区: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的地区: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地区: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地区: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根据以上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案件涉案标的额只要达到规定额度即可由中院或高院进行一审,相比较而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省份因规定的中院和高院进行一审的受理额度更低,受理一审的法院更倾向于高层级。


三、由于诉讼起点高,导致案件容易上升到最高院

  根据诉讼程序性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权纠纷案件可通过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升到最高院审理。

  1.从高院上诉至最高院

  如一审系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的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全国最高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亦有相同规定。

  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最高院审理

  对于通过一审、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相关机构和案件当事人仍可利用审判监督程序尝试通过再审改变案件结果或延长诉讼期,该阶段案件进入最高院的可能性非常大。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再审的方式分为三种: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二)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其中最高检可向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别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

  (三)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分为各级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最高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三种情形。

  三种方法中,最主要还是要靠当事人启动,依照法定的再审事由和启动程序积极应对。而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启动,对于一审诉讼起点一般都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案件来说,意味着再审阶段有较大概率进入最高院。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燃气特许经营权案件有着诉讼标的额大、案件影响力大、案情复杂等特点,根据我国诉讼程序法的规定,该类案件往往可从中院开始一审。也因为案件涉及利益重大,诉讼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不会轻易放弃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机会,因此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诉讼很轻易就可以一打就打到最高院。

来源: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赵洪升

  微信号:18621619152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PPP领域中城镇燃气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担任某特大型央企燃气集团区域投资总监及法务总监,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赵律师作为主要成员发起创立了盈科PPP法律事务研究中心,并担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拥有近二十个地级市城市燃气投资并购项目经验,区域内整合中小型民营燃气公司的法律服务经验,以直接代理或者幕后策划等方式主导某些城市燃气公司间特许经营权的诉讼,并予以胜诉。拥有特大型工业客户(包括特大央企钢铁集团、年用气量一亿方以上的特大型玻璃集团等)的城市燃气与点供斗争经验,并且成功击退中海油点供。

  赵律师创办的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为城镇燃气企业以及相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赵洪升律师拥有良好的处理政府关系经验,参与省部级领导主导的谈判会议三次,厅局级领导主导的项目谈判及区域燃气整合会议十几次,县处级领导主持的项目谈判及区域整合会议数十次,这些宝贵的经验为赵律师解决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及点供争端提供了创新型的法律解决方案。 

  由于在新常态下,城镇燃气的行业业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对外经贸大学、深圳大学等院校的法学专家、法官及官员,在2016年6月4日于上海举行了“首届ppp争端行政诉讼研讨会”,会上就城镇燃气的特许经营权争端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

  就城镇燃气项目的天然垄断性与反垄断法的博弈,赵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进行了主题演讲,并与相关法学专家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为城镇燃气项目的反垄断案件处理提供了最前沿的法律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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