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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洛江区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泉洛政办〔2021〕1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中心城区及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外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探索集中建房。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一般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二)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三)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1.提出申请。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土木结构和石结构除外;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优先选用省、市、区、乡统一编印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无法套用通用图集建设,需提交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技术人员绘制的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


2.审查讨论。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3.公示报批。经公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4.镇级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单一窗口对外受理,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办制度;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地质灾害预防是否符合规定,包括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市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是否符合建筑风貌引导和管控要求;是否选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5.审批备案。根据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依法作出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属于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推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到村到户。同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水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备案,并抄送区城管局。


三、建设与管理


(一)科学编制乡村规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坚持“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的规划理念,分类有序推进全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全面查清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遵守“一户一宅”原则,结合村庄危旧房屋改造,解决好村民住宅用地刚性需求,科学选址,统筹安排。针对低效、闲置的农房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村庄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以村为单位,形成“一宗一表”台账,建立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滚动管理,每年12月3 1日前向区农水局报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区农水局汇总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并经区政府审核后,以区域为单位,由区自然资源局逐级汇总上报,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应优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


(三)加强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优先选用省、市、区、乡统一编印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未套用图集的,需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技术人员绘制的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鼓励农户与承建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区住建局需适时安排技术人员对农户建房时的质量、安全进行服务和指导,特别是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对乡村建筑占地、层数、风貌等要有明确要求,并相互约束执行到位。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需成立由农办、国土所、建设办、城管中队组成的农房建设管理小组。农户建房时,施工场地需公示已审批的《乡村规划许可证》及房屋平面图,鼓励村民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建房时应严格按照国土所设立的控制点实施基础开挖,一层地面高程也要以国土所确定的高程为准,禁止私自加高或降低高程。基础地梁浇筑前,管理小组需派员予以复核,复核不满足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待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主体结构的施工;主体结构需严格按照报审的图纸施工,主体结构封顶后,管理小组需再派员予以复核,复核时存在扩建或加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置,若不存在扩建或加层的,仅是与原报批图纸存在较大出入的,责令建房户按已建结构重新设计图纸并报乡镇建设办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管理小组同时报区住建局。鼓励建房户在主体结构完成6个月内,完成房屋外立面的装修。村民住宅建成后,管理小组需予以确认,并开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村民凭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四、流转、退出与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流转。


(二)旧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所在村委会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应退回全部旧宅基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将旧宅基地移交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鼓励村集体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除商品住宅开发之外的农民住宅小区、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建设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筹集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鼓励村集体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复垦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纳入指标交易平台。


对农村旧宅基地退出后形成的闲置地、废弃地、空心村等,鼓励村集体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进行盘活利用。


(四)对自愿退还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权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鼓励村集体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五)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阶段处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一户多宅和未批先建等问题。


(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


五、落实责任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区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加强区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区农水局协助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占地行为。区住建局负责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非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乡镇区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及农房安全等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实施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四)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在村级审查环节,确保宅基地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一户一宅”等情况的审查到位。落实动态巡查管控,探索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六、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区农水、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防止宅基地管理“空档”等问题出现。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查处等管理信息化。建立互相抄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置,若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及时抄告给有处置权限的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实现工作衔接期间不断档。区农水局、自然资源局有序做好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工作职能交接期间,区自然资源局要指导、支持、配合区农水局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人员、工作资料、技术力量支持,确保工作不断档。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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