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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燃专稿】怎样处理燃气特许经营区域界线不清或交叉重叠引起的纠纷(上)

2016-10-09 赵洪升 讯腾博燃资讯

  在介绍完城镇燃气PPP项目争端第二种争端类型,即燃气特许经营权重复授权导致的纠纷后,本篇文章继续介绍第三种争端类型,即燃气特许经营区域界线不清或交叉重叠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有关本文更多的相关详细内容也被摘录在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即将出版的《PPP项目争端解决之城镇燃气篇》中,在该书中我们将相关案件详情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更加详细介绍和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通过阅读该书进一步了解。



  争端类型一:政府越权授予特许经营权

  争端类型二:燃气特许经营权重复授权

  争端类型三:特许经营区域界线不清或交叉重叠

  争端类型四:空白特许经营权历史遗留问题

  争端类型五:政府单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一、典型案例(一)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下称新奥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公司)


  (二)案情简介

  新奥公司与商丘市政府签订《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使地域范围为“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后昆仑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天然气加气母站项目合同书》,经营管道天然气。新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昆仑公司侵犯其特许经营权。但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商丘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有争议,而人民法院最终以城市规划区范围应由行政机关确定为由,对案件不予审理,驳回起诉。 

  (三)案件争议焦点

  城市规划区域范围的确定是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裁判范畴。


  (四)当事人辩护意见

  新奥公司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豫政文(1995)190号),(1994-2010年)规划文本所明确的商丘城市规划区域范围是:包括王坟在内的496.51平方公里土地总面积。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政府法制办将该市5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等同于城市规划区域范围的意见不能成立。

  2.案涉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应根据法律对“城市规划区域”的明确规定确定,无需该协议图示附件进一步证明。与法律规定、省政府批复不一致的图示、意见均不能成为认定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域的依据。一审、二审法院以新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图示附件及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域意见不一致为由,驳回新奥公司起诉错误。


  昆仑公司意见:

  1.案涉《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未通过招投标、评审和公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2.《商丘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56平方公里。昆仑公司施工的范围均在该56平方公里以外,不存在对新奥公司的侵权。

  3.新奥公司计算损失的依据不成立,昆仑公司是否取得燃气特许经营证与新奥公司损失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案涉《城市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协议》附件三为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新奥公司不提交该份证据,依法应对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商丘市人民政府作为特许经营的批准机关,有权对其区域范围进行明确;该院对新奥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问题不予审理。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的界定或确认问题,属于政府的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新奥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如前所述,在行政机关未明确本案《特许经营协议》所涉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新奥公司依该协议所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范围,超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范畴。


  二、对于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不清或交叉重叠的行政执法倾向和司法裁判观点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倾向

  由于燃气特许经营权需要通过行政机关与燃气企业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来授予,因此特许经营权的行使区域实际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一个是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另一个则是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具体约定区域范围。如授权机关的权限不清或协议约定不明,则政府与燃气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就会因为特许经营权行使区域范围不清或交叉重叠而产生相关纠纷。上述案例即在双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城市规划区域”不明确的情形下,相关政府机关对于该区域的界定亦没有一致意见。


  (二)法院的司法裁判观点

  上述案例中,最高院认为特许经营范围和约定城市规划区域均应由行政机关确定,裁定对此不予审理,我们对此认为值得商榷理由有二:1.《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即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确认原被告的特许经营范围。尽管案例三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域范围的认定意见不一致,但仍可依据行政机构的职能和上下级关系进行证实。2. 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管辖,双方无法通过行政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双方的侵权之诉,因此即使在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应由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告知案件当时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三、律师办案如何应对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域具体范围。由于商丘市相关部门对该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的意见并不一致。商丘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亦未就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认定,在法院无法受理的情况下,应当寻求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认定。待当地政府或有权机关认定城市规划区域后,认定双方的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范围,以此分析两家燃气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侵权责任。

来源: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赵洪升

  微信号:18621619152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PPP领域中城镇燃气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担任某特大型央企燃气集团区域投资总监及法务总监,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赵律师作为主要成员发起创立了盈科PPP法律事务研究中心,并担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拥有近二十个地级市城市燃气投资并购项目经验,区域内整合中小型民营燃气公司的法律服务经验,以直接代理或者幕后策划等方式主导某些城市燃气公司间特许经营权的诉讼,并予以胜诉。拥有特大型工业客户(包括特大央企钢铁集团、年用气量一亿方以上的特大型玻璃集团等)的城市燃气与点供斗争经验,并且成功击退中海油点供。

  赵律师创办的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为城镇燃气企业以及相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赵洪升律师拥有良好的处理政府关系经验,参与省部级领导主导的谈判会议三次,厅局级领导主导的项目谈判及区域燃气整合会议十几次,县处级领导主持的项目谈判及区域整合会议数十次,这些宝贵的经验为赵律师解决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及点供争端提供了创新型的法律解决方案。 

  由于在新常态下,城镇燃气的行业业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对外经贸大学、深圳大学等院校的法学专家、法官及官员,在2016年6月4日于上海举行了“首届ppp争端行政诉讼研讨会”,会上就城镇燃气的特许经营权争端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

  就城镇燃气项目的天然垄断性与反垄断法的博弈,赵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进行了主题演讲,并与相关法学专家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为城镇燃气项目的反垄断案件处理提供了最前沿的法律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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