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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椒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椒县宅改办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关于印发全椒县农村宅基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政办〔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2021年2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椒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10日


全椒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中所称的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设立由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司法等部门组成的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宅管办),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核、监管等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审制度,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以镇为单位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指导村民建房风貌设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村民房屋安全性鉴定和建房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公安、司法、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宅基地审批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原则,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按照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凡村民新建住宅,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控。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村民建设住宅要与土地整治、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相结合,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鼓励和引导农民逐步向新村,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


(四)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各镇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预留5%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宅基地用地需求。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县人民政府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重点工程项目、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收回村民宅基地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给予补偿。


保障农村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和丧偶等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异地安置的;


(五)因实施土地整治或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原有宅基地被收回需异址新建住宅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地的;


(三)申请新建住房,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未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


(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


(五)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七)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申请原址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改造除外);


(八)在土地增减挂中采用异地安置或宅基地有偿退出的;


(九)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上限为160平方米。


父母原则上与一个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第八条 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设立宅基地申请统一受理窗口。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统一安置建房的宅基地申请由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办理。


第九条 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镇宅管办负责受理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收到申请后,镇宅管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查和审核工作。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水利、林业、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二)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镇宅管办审核意见,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宅基地符合审批条件、材料完备的,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经审核宅基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三章 批后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宅基地的。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村民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镇宅管办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村民建房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镇宅管办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村民建房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镇宅管办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农村住宅可以依法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宅基地审批信息“县、镇、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将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宅基地执法监察。


(一)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二)镇人民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协管员是宅基地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日常监管工作。协管员要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利于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受理群众举报。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分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处置办法,分类认定,妥善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异址新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批准权限违规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或者违反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对镇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违规批准、骗取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拒不归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定期通报各镇村民违法建房情况和整改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

 

第十九 条村内发生村民新增未批先建住房、不按批准要求建设住房的,未被及时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报告的,由镇人民政府视情形对协管员进行问责;镇内发生村民新增未批先建、不按批准要求建设住房的,未被及时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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