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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总量的迅猛增长,公民的私有财产数量和财产种类不断增加,特别是房地产市场近几十年发展快速,社会经济往来更加频繁,债权和债务关系越发复杂。在财产所有人去世后,当事人争夺遗产控制权以及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频发,进一步挤占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家庭文明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此外,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渐加深,公民对于遗产管理的法律需求大幅增长,如何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遗产分配的公平有序,成为重要课题。《民法典》第1043条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求重视家庭建设,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鉴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已成为共识,《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在继承编中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目前《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细则规定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实践中将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不动产是公民重要的财产,登记机构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实现相关制度的融合构建,加强与法院等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实现社会家庭关系和谐。国内外遗产管理人制度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此部分主要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应用情况。一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其立法规定详细且具体,可操作性强。英美法系实行间接继承制度,即继承开始后,遗产是被看成独立的法人主体,移交于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清算,而不直接转归继承人。英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被规定在单行法中并体现在相关判例里。其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遗嘱指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方式,且法院享有监督和解除不负责任的遗产管理人资格的权力。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产生的两种方式:其一,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其二,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按照其规定,以下两类人无法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主体:其一,未成年的自然人;其二,不具备诉讼法意义上的合格诉讼当事人主体。英美法系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保管遗产,完成遗产清册的制作,管理和处分遗产,追偿、清偿遗产债务,分配遗产等。在完成一定程序之后,才能将剩余的遗产按应继份额分配给继承人。这种方式能够很好地平衡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采用直接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由继承人进行处理。《德国民法典》被视为大陆法系的典范,其继承编中有三种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一是遗嘱执行人;二是继承人担任;三是由法院指定,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指定。依申请指定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依职权指定是指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一般适用于无人继承遗产或是否有继承人不确定的情况。《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和《德国民法典》相似,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也是分为遗嘱规定、继承人担任和法院指定三种方式。对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分散在各章节中,并规定了几项主要职责:及时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和保管遗产,公示催告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交付剩余遗产给合法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防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内,出现隐匿、转移遗产以及损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应用。《民法典》实施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意见》提出,“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按照该意见,多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
2023年1月16日